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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淄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國資發〔2025〕15號

 

各監管企業:

《淄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25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淄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監管企業規范投資管理,防范投資風險,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監管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監管屬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利用貨幣資金、股權、債權、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或權益投入市場獲取收益的行為,包含固定資產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一)固定資產投資是指企業建造或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包括房產、建筑物、設備以及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工程或項目(企業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簡單項目、維持簡單再生產類項目除外)。

(二)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以參與或控制其他企業經營活動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包括新設、增資(增持)、收并購等投資活動,及其他按照相關制度文件應當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管理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戰略引領,聚焦主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符合國家、市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符合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體現出資人意愿,符合行業發展規律、企業功能定位及主責主業管理要求;堅持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增強核心功能,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擅自擴大和泛化主業范圍,嚴控產能過剩行業、低端低效產業和高風險業務投資,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二)能力匹配,審慎穩妥。嚴格把握投資能力,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投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行業經驗、技術、人才等要素儲備和抗風險能力相匹配;樹立正確業績觀,防止片面追求規模,急于求成,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履職盡責,程序規范。企業開展投資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投資監管規定,履職盡責開展盡職調查,強化系統論證、風險評估及防控,明確責任分工,嚴格執行投資程序,確保決策程序規范嚴謹,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四)創新驅動,效益優先。立足產業鏈薄弱環節加大科技創新項目投資,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改造升級傳統產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布局未來產業,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功能和核心競爭力;遵循價值創造和市場化理念,堅持質量第一,著力提高投資回報水平,實現投資價值最大化。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五條 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引導投資方向、規范決策程序、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企業投資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二)指導市屬企業編報年度投資計劃;

(三)制定完善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

)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督企業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

)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企業是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主責主業和發展戰略規劃,合理確定投資方向、策略和標準;

(二)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健全完善投資決策機制;

(三)制定并執行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嚴格開展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審查論證等前期工作,審慎決策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投資項目,加強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開展項目后評價及結果運用、內部審計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七)按規定報告投資管理制度、年度投資計劃及執行、投資項目后評價等情況,配合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屬企業應加強對權屬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管,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不得將投資決策審批權限下放

第九條 市屬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投資計劃管理制度;

)投資項目過程管理制度;

)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投資后評價制度;

)投資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

第十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并發布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設定鼓勵類、禁止類、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情形。鼓勵類投資項目,國資委通過加強政策協調、跟蹤服務等,積極給予引導支持;禁止類投資項目,企業不得決策投資;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市屬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審核程序后實施。

第十 國資委發揮戰略規劃、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公司治理、干部管理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強化對企業投資活動的全過程監管。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 企業應當依據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應遵循投資原則,與財務預算相銜接,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投資金額占年度投資計劃總額的比例,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企業應分別不超過5%、3%、2%。列入計劃的投資項目應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經過充分論證,具備年內實施條件。年度投資計劃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或改變投資方向,計劃執行情況納入市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監測評價體系,保證計劃管理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第十 年度投資計劃經市屬企業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資委預報備,未預報備的企業,不得履行后續決策程序。

第十 國資委依據市屬企業主責主業、發展戰略規劃、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上年度資產負債情況及本年度預算資產負債情況等,對市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進行監督指導,重點關注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能力、風險防控水平等方面。必要時向企業反饋提示意見。市屬企業應根據反饋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做出修改。15個工作日無反饋意見,企業可履行后續決策程序。

第十 市屬企業董事會按照規定程序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審議,參會董事應充分發表意見,審慎決策。年度投資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資委正式報備。董事會決議應由參會董事簽字,隨年度投資計劃一并報送。

第十 因生產經營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變更年度投資計劃的(包括停止或暫緩實施、追加投資、新增項目等),企業可按程序進行年度投資計劃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每年可調整兩次,調整時間和調整次數由市屬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調整時間不得晚于10月底,計劃外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調整情況報告和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履行企業決策程序后,向國資委備案。必要時國資委向市屬企業反饋意見。

第十 企業應健全完善投資決策機制,明晰職責定位、參與人員和決策程序,嚴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以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審慎決策,提高投資決策質量。認真履行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程序,充分發揮企業黨委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核把關作用。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決策結果承擔責任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并在決議、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上簽字,連同項目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 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前,應當從政策、市場、技術、效益、環境、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和法律、財務專業人員的作用,建立項目專家庫,必要時組織專家審查論證,出具論證意見,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作用,加強對董事會決策的投資項目的研究審議。按有關法律法規需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在項目實施前應取得相關批準文件或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 對于產權(股權)收購項目、以控股為目的的增資項目、合資合作類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標的公司(項目)、合作方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必要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審慎評估合作方、轉讓方和被投資企業的履約能力,合理確定股權比例,嚴格約定股東權利義務,依規限定投資價格。

第二十條 涉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投資項目,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規范選擇審計、評估機構,科學確定評估范圍、評估方法、評估基準日,審慎形成評估結果。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出資以及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不得先定價后評估。

第二十 新設企業應符合管理層級、法人層級監管要求,原則上不得新設超層級企業,確有必要新設的,應按程序報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實施。市屬企業對外并購應充分考慮層級管控要求,因并購造成企業層級不符合規定的,應于并購完成后2個月內制定層級壓減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國資委審核。

第二十 列入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的特別監管類項目,市屬企業應國資委預溝通報送書面請示文件項目審核材料,市國資委依據職責要求進行審核主要包括:

(一)請示文件;

(二)市屬企業董事會決議等決策文件;

)投資主體及以上各級決策機構決策程序情況說明;

)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含投資效益論證和項目投資、融資方案等內容)、專家論證意見、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文件等其中,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一般還應包括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退出預案,有關投資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合作方資信、資質、關聯關系、投資能力等情況說明等;

)投資主體上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中合作方或被投資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其他必要材料。

企業應當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法律意見書等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嚴禁將投資項目分拆規避監管。

第二十 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項目必要性、投資決策程序、對企業發展影響程度、風險承受能力、產業政策導向等方面,對特別監管類項目履行審核程序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按程序向市政府報告,經同意后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在市屬企業報送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二十 企業應當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做好跟蹤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關注項目是否按期推進、投資是否超預算、是否按期達產達效等。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及時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進行評估、論證,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程序。

第二十 市屬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國資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并在報送下年度投資計劃時,同步報送本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決策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一)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研估算20%及以上或者投資額超過可研估算20%及以上;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需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者影響企業正常發展;

(三)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對象控制權轉移;

(四)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企業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致使投資目的無法實現。

特別監管類項目需重新決策的,應報國資委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五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二十 企業投資完成后,應及時將投資形成的全資、控股企業納入管控體系,推進業務融合和資源整合,實現戰略、業務、組織、人員、財務等協同,確保控股能控權。積極督促參股企業定期分紅,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對于風險隱患累積、長期扭虧無望的項目,應果斷處置,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第二十 企業應加強派出人員的管理,嚴格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企業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控,及時掌握被投資企業財務數據和經營狀況,依法依規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制度,規范評價對象、評價依據、評價方法、實施程序、內容框架及指標設置、結果運用等。逐年編制后評價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完工投產(或竣工驗收,或逾期天數超出合同約定工期50%)、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在完成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或產權(股權)交割三年內進行后評價。市屬企業每年度對后評價工作進行梳理總結,總結經驗、揭示風險、制定對策、改進投資管理,形成后評價年度專項報告,隨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

國資委指導和監督市屬企業開展后評價工作,必要時對部分投資項目組織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情況。

第三十條 市屬企業應當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專項審計,對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計,在年報審計中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披露或出具專項報告重點監督檢查和處理以下行為:

)違反決策決議擅自提高并購對價,以及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的;

)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人員出具虛假報告和意見的;

)通過并購高溢價資產、高負債企業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

)在投資并購中為合資合作方及其關聯方提供墊資、代付相關款項的;

)通過分設投資主體、拉長投資年度等方式分拆項目規避監管的;

)違反規定將國有股權委托其他股東代持或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的

(七)作為參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新設企業,違反規定對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先于其他股東繳納出資的。

 

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三十 企業應建立投資風險全過程管理體系,根據企業戰略、發展階段動態完善投資風險管理制度,明確董事會、經理層、風險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健全投資風險管控模式,加強合規性審查,明確預警指標,對各類風險進行全面識別、評估和處置。

第三十 企業投資應結合企業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策略、投資目標等進行綜合研判,提出應對措施股權投資項目應當形成項目專項風險評估報告,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預估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可由具備相應評估能力和條件的專業機構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 企業應建立投資項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結合內外部風險環境變化,動態評估、科學調整風險預案,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啟動風險預案,規避或減少潛在損失。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 企業是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投資損失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投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資管理責任鏈,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完善投資管理工作考核評估和獎懲機制。對投資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 企業應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科學界定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令第781號)、淄博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淄政辦字〔202061號)及相關制度規定,由有關部門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 涉及上市公司的相關投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持有金融許可證或備案證明的企業開展證券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經營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及企業的增資行為,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十八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投資事項有關資料按項目歸類獨立建檔,作為企業重要的檔案資產保管。

三十九 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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